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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翁明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四百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五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