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32號
債 權 人 永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宇
債 務 人 盛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宏
債 務 人 盛隆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體賢
債 務 人 宏富重機械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洲
一、債務人盛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宏富重機械修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參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盛隆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宏富重機械修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