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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7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維  


債  務  人  席萬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0,888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8,160元,及自100年3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