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614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達錡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分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遠傳大寬頻ADSL/企業光纖、市內電話、遠傳國內乙太專線及遠傳主機代管等服務,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5636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欠費明細、服務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