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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5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陳瀅珊  
債  務  人  王筠溱  

            張振裕  


一、債務人王筠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壹萬伍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中肆佰貳拾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王筠溱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筠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振裕給付之。
    債務人王筠溱、張振裕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