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8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張博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