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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侯向遠  
債  務  人  蘇木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肆佰陸拾參元,及其中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