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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04號
債  權  人  楊明堅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崴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崴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姜傳偉,其戶籍設於永和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