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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2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何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2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47元
何宜蓁
自民國104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14,224元
何宜蓁
自民國105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14,602元
何宜蓁
自民國105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