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5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黃文良  


            謝嫚華  


一、債務人黃文良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壹佰貳拾玖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黃文良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文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嫚華給付之。
    債務人黃文良、謝嫚華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