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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7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威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威瑞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已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4年年度司促字第14279號裁定准許,債權人不得再以同一債權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