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7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威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威瑞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已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4年年度司促字第14279號裁定准許,債權人不得再以同一債權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