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04號
債 權 人 陳宏昱
債 務 人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媖
債 務 人 意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玖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壹佰壹拾肆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