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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債  務  人  梁皓鈞  

            馬紅艷  


一、債務人馬紅艷、梁皓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皓鈞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馬紅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債權人將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二)惟債務人梁皓鈞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58,10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馬紅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催收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102元
馬紅艷、梁皓鈞
自113.08.27起
至114.01.20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8,102元
馬紅艷、梁皓鈞
自114.01.21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102元
馬紅艷、梁皓鈞
自113.09.28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