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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陳靈璽  

            陳進福  

            陳麗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靈璽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進福、陳麗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7,51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靈璽自114年5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7,00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進福、陳麗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7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7001元
陳進福、陳麗亞、陳靈璽
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37001元
陳進福、陳麗亞、陳靈璽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001元
陳進福、陳麗亞、陳靈璽
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