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蔣依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蔣依潔於民國109年12月7日向聲請人訂借額度新臺幣(以下 同)1,000,000元,約定借用期限5年,自109年12月7日起至114年12月7日止(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7日平均攤還 本息,並約定有融資、還款方式、利息及違約金計收等,有放款借據可稽。 二、依據債務人與聲請人簽訂借據第四條之約定,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0.575%計息〉,借據第五條之約定,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如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 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 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三、詎債務人蔣依潔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分別自114年8月7日、114年 2月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借據第十一條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經依借據第十二條行使抵銷權後,迄今尚各欠本金3,483元、 164,64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迄今尚欠合計本金168,12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78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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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295%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295%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2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