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胤志
債 務 人 郭聰標
債 務 人 魏惠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胤志、魏惠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胤志前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學即德霖技術學院五專學程時,邀同債務人郭聰標、魏惠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4份,金額合計為167,496元;復於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進修部二技學程時,邀同債務人魏惠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額度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4份,金額合計為111,372元,總計為 278,86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胤志自民國114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45,16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8月13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郭聰標、魏惠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