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曉燕
魏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曉燕於民國98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魏秀雲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9筆共279,915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曉燕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9月1日起算利息,114年1月14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魏秀雲依約應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26,85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2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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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