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黃竹瀅
債 務 人 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慶源
人 4
債 務 人 林慶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零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