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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1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林佑承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張佑成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佑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49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