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尤于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尤于榮於民國112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累計439,649元正未給付,其中432,701元為本金;6,85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66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