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51號
債 權 人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銘
債 務 人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仁
債 務 人 黃志仁
債 務 人 楊錫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