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許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肆萬參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