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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5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協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前業經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587號核發支付命令,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