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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95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黃宥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本金餘額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
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89,610元
自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99%


114年8月29日起至
114年9月28日止
以本金2,954元,按年息1.299%計算
114年9月29日起至
114年10月28日止
以本金5,940元,按年息1.299%計算
114年10月29日起至
114年11月28日止
以本金8,959元,按年息1.299%計算
114年11月29日起至
115年2月28日止
以本金189,610元,按年息1.299%計算
115年3月1日起至
115年5月28日止
以本金189,610元,按年息2.59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