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5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龔暉仁
債 務 人 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致鋐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47,500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