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鍾舒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102年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舒瑩於 89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02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2,191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6,353元自102年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