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8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黃筑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拾伍元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筑郁於112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4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274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20,01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59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0,015元自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