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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663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蔡松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