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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洪秉鴻即張瑞娥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洪智勇  
債  務  人  洪詩涵即張瑞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瑞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被繼承人張瑞娥於民國(下同)113年05月05日死亡,現債務人洪詩涵及洪秉鴻已依法繼承其遺產(詳附件: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及繼承系統表),則債務人洪詩涵及洪秉鴻應在遺產範圍內連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二)被繼承人張瑞娥前於民國112年12月05日經網路向聲請人聲請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被繼承人尚積欠聲請人483,696元,及自民國113年05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6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繼承系統表及其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