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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01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蘇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2901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5,878元
蘇美華
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11%
==========強制換頁==========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59元
蘇美華
自民國114年
9月7日起
至民國114年
10月6日止
年息1.311%
新臺幣
5,749元
自民國114年
10月7日起
至民國114年
11月6日止
年息1.311%
新臺幣
8,671元
自民國114年
11月7日起
至民國114年
12月6日止
年息1.311%
新臺幣
155,878元
自民國114年
12月7日起
至民國115年
3月6日止
年息1.311%
新臺幣
155,878元
自民國115年
3月7日起
至民國115年
6月6日止
年息2.622%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