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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9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王致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參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本金參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本金壹佰肆拾玖萬參仟玖佰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本金壹佰肆拾玖萬參仟玖佰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陸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本金柒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本金參佰肆拾陸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本金參佰肆拾陸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