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廖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廖子豪前於民國110年6月2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3,45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