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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7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非訟代理人  周繼志  
債  務  人  趙軒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貳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