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43號
債 權 人 何格彰即格嘉整形外科診所
樺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妤
前列二債權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育仁律師
債 務 人 億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非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送達代收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