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99號
債 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債 務 人 坤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美
法定代理人 劉坤杰
法定代理人 劉坤霖
法定代理人 劉坤尚
法定代理人 戴素芬
債 務 人 劉建益
債 務 人 林慧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