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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董玿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肆仟貳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仟柒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萬玖仟捌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仟肆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