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5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雅萱
人 樓
債 務 人 王應傑
債 務 人 于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肆拾伍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