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6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莊忠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時一點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