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085號
債 權 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明
非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債 務 人 馬可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廖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壹拾貳萬零壹拾參元參角伍分,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柒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馬來西亞幣貳拾萬伍仟捌佰玖拾柒元陸角,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