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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9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朱瑄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9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00元
朱瑄玲
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
21,209元
朱瑄玲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3
新臺幣
71,095元
朱瑄玲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