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47號
債  權  人  福筌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素卿  
債  務  人  晉嘉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273,43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