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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91號
債  權  人  陳科名  
非訟代理人  劉愛齡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退票理由單,債權人迄未補正,僅提出匯款單數張,而其中匯款人除債權人外,尚有非本件之當事人,且匯款之原因眾多,僅憑匯款單尚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借貸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即無從請求本件債務人返還借款,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