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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94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文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