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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廖彥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貳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