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7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蔡昇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37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11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第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