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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6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王振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伍萬陸仟零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