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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62號
債  權  人  晨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貨款共計新臺幣40,255,457元,惟債權人提出之採購單及報價單上債務人所用印章均為「收發專用章」,有聲請狀在卷可憑,難認本件債權已有效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發票、單據等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4年12月2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核其文件尚無法釋明本件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有效成立,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