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69號
債 權 人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非訟代理人 唐肇澧
債 務 人 興妤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芯妤
債 務 人 潘芯妤
債 務 人 吳清輝
債 務 人 鄭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