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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8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林揚舜  

債  務  人  林耕德  


一、債務人林揚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林揚舜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耕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揚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揚舜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耕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揚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揚舜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耕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