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盧昱鈞即盧柏蓉之繼承人
盧芸婕即盧為男之繼承人
盧瑄瀅即盧為男之繼承人
盧皇嘉即盧為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盧昱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柏蓉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盧芸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為男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盧皇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為男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盧瑄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為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盧柏蓉(歿)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進修部時,邀同案外人盧為男(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4份,金額合計為172,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案外人盧柏蓉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0,05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2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三)查案外人盧柏蓉已於民國112年08月16日辭世,債務人盧昱鈞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盧柏蓉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查案外人盧為男已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辭世,債務人盧芸婕、盧瑄瀅及盧皇嘉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盧為男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186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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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盧芸婕即盧為男之繼承人、盧昱鈞即盧柏蓉之繼承人、盧皇嘉即盧為男之繼承人、盧瑄瀅即盧為男之繼承人 | | | |
| | 盧芸婕即盧為男之繼承人、盧昱鈞即盧柏蓉之繼承人、盧皇嘉即盧為男之繼承人、盧瑄瀅即盧為男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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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盧芸婕即盧為男之繼承人、盧昱鈞即盧柏蓉之繼承人、盧皇嘉即盧為男之繼承人、盧瑄瀅即盧為男之繼承人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